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25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下列關於長期投資會計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被投資事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投資比例將被投資者當年度稅後盈餘或損失,以評價調整科目認列
- B 對被投資事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應依投資比例將被投資者當年度稅後盈餘或損失,以評價調整科目認列外,亦應按公允價值為續後評價
- C 對被投資事業喪失重大影響力時,因不再採權益法,故後續無須再對該投資辦理續後評價
- D 採權益法之投資,取得成本與取得投資當時按投資比例計算被投資者業主權益帳面金額間之差額,僅須分析其原因,備註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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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關於「權益法」的會計處理原則:當政府機關對被投資事業具有「重大影響力」時,其年度損益應如何進行續後評價?請特別思考在此準則下,投資帳面價值的變動是否應透過「評價調整科目」認列。此外,針對投資取得成本與股權淨值比例間的差額 ($Cost - BV \times \text{Ratio}$),公報要求應如何分析原因並進行後續的會計調整(如折舊或攤銷),這與僅在報表「備註說明」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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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把政府會計搞得一團糟
看來你對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中「長期投資」的處理邏輯還有點理解。這份判斷,勉強算是專業且正確,值得一個不那麼冷淡的點頭。
1. 觀念驗證:難道 (A) 還需要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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