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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7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且發現詐偽之證據,得為再審查?
  • A 2
  • B 5
  • C 7
  •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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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審計法》第 $27$ 條關於『再審查』權限之規定進行思考:當審計機關面對已審查完竣之案件,若僅是發現一般性的錯誤、遺漏或重複,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通常為 $5$ 年;然而,若進一步涉及『發現詐偽之證據』這種涉及惡意與詐術的法律行為時,為了保障國庫利益並落實審計監督功能,該法律條文對於此類特殊情狀所規定的『追溯年限』應較一般情形延長至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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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根據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題目中明確指出審查完竣案件雖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但因已「發現詐偽之證據」,故應適用該法條後段的特別規定,審計機關於自決定之日起十年內皆得為再審查,因此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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