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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9 題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職權包括:①審核財務收支 ②監督預算執行 ③核定收支命令 ④懲處財物及財政之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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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審計法》第 2 條關於審計職權的法定列舉項目,並仔細辨析:審計機關對於財務及財政上違法或失職之行為,其法定的職權範圍是屬於『稽察』性質,還是具備實質行政處分權的『懲處』?此外,請確認在預算執行程序中,『核定收支命令』是否為審計機關用以監督預算執行的法定職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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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政府機關的權限分際,你的判斷十分正確。 這題測驗的是對《審計法》第2條審計職權的熟悉度。依據現行法規,審計職權共有七項,其中包含①「審核財務收支」、②「監督預算執行」與③「核定收支命令」。針對選項④,法條第四款的精確文字是「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請特別注意,審計機關的本質是查核與監督,負責發掘與查明事實,本身並無直接「懲處」的權限。 本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陷阱題。許多考生會因為看到「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就直覺全選,卻忽略了動詞是「稽察」而非「懲處」。你能敏銳察覺法條文字背後的權限差異並成功避開盲點,展現了紮實的法規觀念,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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