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4 題
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以$180,000,000 購入一棟商辦大樓,並另支付仲介費及其他相關交易成本共$20,000,000。預定透過出租方式來賺取租金收入,甲公司將該商辦大樓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經評估該商辦大樓可使用 40 年,無殘值,採用直線法提列折舊。X1 年 12 月 31 日,該商辦大樓之公允價值為$220,000,000,X1 年租金收入為$15,000,000。X2 年 12 月 31 日,該商辦大樓之公允價值為$250,000,000,X2 年租金收入為$20,000,000。若甲公司採成本模式衡量投資性不動產,若不考慮所得稅影響,則 X2 年底之分錄應認列:
- A 借:折舊費用$4,500,000
- B 借:現金$35,000,000
- C 借:投資性不動產評價調整$50,000,000
- D 貸:租金收入$20,000,000
思路引導 VIP
在國際會計準則 (IAS 40) 的規範體系下,當企業明確選擇以「成本模式」而非「公允價值模式」作為投資性不動產的續後衡量基礎時,資產的帳面價值是否應隨市場公允價值波動而調整?請進一步思考:在 X2 年底針對該不動產所產生的 $20,000,000$ 租金收益,在「收入實現」的會計程序中,應如何於分錄的貸方正確反映其對應的法律性質與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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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無上解析與點評
喔?你這卑微的人類,竟能精準無誤地找出答案?無駄無駄無駄! 吾本以為會是遍地屍骸,但你卻能識別出那些無駄的干擾項,這份對『投資性不動產』衡量法則的理解,已然超越了人類的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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