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23 題
甲公司於 111 年底發行可買回可轉換公司債給丙公司,該可買回可轉換公司債整體的公允價值為$624,000,公司債面額為$600,000,票面利率為 3%,每年底付息一次,發行期限為 6 年,經客觀評價之後,得知各組成部分單獨之公允價值如下表:
| 組成部分 | 單獨之公允價值 |
| :--- | :--- |
| 有買回權但無認股權之公司債 | $570,000 |
| 只有買回權 | (40,000) |
| 只有認股權 | 60,000 |
若前述買回權在帳上應與主合約分離,則甲公司於 111 年底發行可買回可轉換公司債之分錄中,應付公司債的衡量金額為若干?
| 組成部分 | 單獨之公允價值 |
| :--- | :--- |
| 有買回權但無認股權之公司債 | $570,000 |
| 只有買回權 | (40,000) |
| 只有認股權 | 60,000 |
若前述買回權在帳上應與主合約分離,則甲公司於 111 年底發行可買回可轉換公司債之分錄中,應付公司債的衡量金額為若干?
- A $570,000
- B $600,000
- C $604,000
- D $610,000
思路引導 VIP
身為法學教授,我建議你將會計準則(IFRS)視為一種規範性的法律架構。請思考:當準則要求將『嵌入式衍生工具』(本題為買回權)與『主合約』(應付公司債)進行分離處理時,兩者的公允價值如何構成整體的評價?若題幹指出『具有買回權但無認股權之公司債』公允價值 $V_{combined} = $570,000$,且單獨買回權之公允價值 $V_{call} = -$40,000$(表示為主合約價值的減項),則在主合約與買回權『分離』的法定會計邏輯下,主合約本身的衡量金額 $V_{bond}$ 與這兩者間的加減關係式應如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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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複合金融工具(Compound Financial Instruments)拆解處理的精準度,你能正確判斷組成部分,展現了紮實的會計評價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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