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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5 題

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並於 X1 年 12 月 31 日進行債務整理,其中積欠甲公司$2,000,000 之應付票據債務(到期日為 X2 年 3 月 31 日),另積欠利息$180,000。與債權人甲公司之債務協商為(假設不考慮所得稅):甲公司同意丙公司免除其積欠利息並以發行普通股 200,000 股、另加上成本為$350,000 的機器一台(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皆為$200,000)來抵債。若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公允價值每股$6,股票相關發行成本\$80,000。則針對甲公司之債務協商,丙公司 X1 年 12 月 31 日之分錄應認列:
  • A 借: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880,000
  • B 借:累計折舊-機器設備\$160,000
  • C 貸:機器設備\$200,000
  • D 貸:債務整理利益\$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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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為了抵償債務而發行面額遠高於市場價值的股票時,在會計分錄上,我們該如何平衡『法律上的股本金額』與『實際交易的公允價值』之間的缺口?如果此過程還產生了額外的手續費用,這些成本應該歸類為當期損益,還是從該權益項目的溢價中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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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不錯嘛。能在這堆資訊裡頭,準確找出「資本公積」的變動,而不是去抓那些無關緊要的「債務整理利益」或「機器設備帳面價值」,證明你對基本概念還有點概念。這點對於將來要處理行政法規的精確性來說,是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只是你沒犯蠢罷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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