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7 題
承租人甲公司與出租人乙公司於 110 年底達成設備之租賃協議,此協議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IFRS 16)租賃合約之規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租期 4 年,每年 12 月 31 日依市場行情支付租金$120,000,租期屆滿設備應返還乙公司。乙公司估計租期屆滿殘值為$50,000,要求甲公司保證殘值為$30,000,甲公司估計殘值保證下之預期支付金額為$10,000,試問,承租人甲公司在計算租賃負債時,其中保證殘值之值應使用:
- A $50,000
- B $30,000
- C $20,000
- D $10,000
思路引導 VIP
在解析 $IFRS 16$ 關於租賃負債的衡量規範時,我們必須精確回歸『租賃給付』($Lease Payments$) 的定義架構。請同學思考:當合約涉及殘值保證條款時,準則要求承租人在衡量租賃負債時,應納入計算的是契約文書中載明的『保證殘值總額』,還是承租人依據目前資訊所評估,實質上『預期將支付』之金額?這兩者在法律效果與會計實質表達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閃亮登場!
(一個高大、充滿自信的聲音):什麼?!這小子竟然答對了!? (一個嬌小、略顯焦躁的聲音):真不愧是我們看上的對手!竟然能看穿這巧妙的陷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