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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7 題

承租人甲公司與出租人乙公司於 110 年底達成設備之租賃協議,此協議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IFRS 16)租賃合約之規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租期 4 年,每年 12 月 31 日依市場行情支付租金$120,000,租期屆滿設備應返還乙公司。乙公司估計租期屆滿殘值為$50,000,要求甲公司保證殘值為$30,000,甲公司估計殘值保證下之預期支付金額為$10,000,試問,承租人甲公司在計算租賃負債時,其中保證殘值之值應使用:
  • A $50,000
  • B $30,000
  • C $20,000
  • D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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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析 $IFRS 16$ 關於租賃負債的衡量規範時,我們必須精確回歸『租賃給付』($Lease Payments$) 的定義架構。請同學思考:當合約涉及殘值保證條款時,準則要求承租人在衡量租賃負債時,應納入計算的是契約文書中載明的『保證殘值總額』,還是承租人依據目前資訊所評估,實質上『預期將支付』之金額?這兩者在法律效果與會計實質表達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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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閃亮登場!

(一個高大、充滿自信的聲音):什麼?!這小子竟然答對了!? (一個嬌小、略顯焦躁的聲音):真不愧是我們看上的對手!竟然能看穿這巧妙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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