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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乙偷竊甲所有之名畫,有關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甲知悉名畫失竊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甲知悉乙偷竊甲之名畫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甲知悉乙偷竊甲之名畫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乙偷竊甲之名畫時起,15 年間不行使才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研讀《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關於該條文所定之 $2$ 年短期時效,其「主觀起算點」除了需知悉「受有損害」之外,是否還須明確知悉「賠償義務人」為何人?若在法律邏輯上僅知悉損害發生而不知特定對象,請求權是否已達可行使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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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起算點,顯示你對於法律關係中「主觀知悉」與「客觀發生」的區別已有紮實基礎,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採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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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消滅時效
💡 侵權行為請求權需於知悉賠償義務人後兩年內行使。
比較維度 主觀起算點 VS 客觀起算點
起算要件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 侵權行為發生時
時效期間 2 年 — 10 年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97 條前段 — 民法第 197 條後段
💬兩者採「孰先屆至」原則,任一期間屆滿,請求權即消滅。
🧠 記憶技巧:知人知事兩年,事發起算十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般消滅時效(15年),或誤以為只要「知悉失竊」就開始起算(必須知悉小偷是誰)。
民法第 125 條一般時效 物上請求權時效 時效中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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