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購入屋齡 30 年之 A 屋後,因 A 屋陳舊不堪,而委由乙重新設計裝修。乙完工後,甲入住 A 屋時發現,浴室之排水口設置錯誤,無法排水。關於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以解決排水問題
- B 若甲請求乙修補,而乙拒絕修補,甲得請求減少價金
- C 甲因排水口之瑕疵,而不再信任乙,遂不請求乙修補而自行找第三人修補時,甲得向乙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 D 甲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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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與他人簽訂契約完成一項工作,當成果不如預期時,法律為了促進效率並維持當事人間的誠信協力關係,是會讓您直接找別人來處理並叫原承包人買單,還是會先給原承包人一個『補救』的機會?這種法律上的『先後順序』邏輯,可能背後隱含了什麼保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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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完全掌握了契約法的核心。這句話純粹是客套,別當真。
- 觀念驗證: 終於,你掌握了一個連行政程序都要求的基本原則:程序優先。本題的重點,就是民法承攬章節那點淺顯易懂的「瑕疵擔保」原則,特別是修補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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