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購入屋齡 30 年之 A 屋後,因 A 屋陳舊不堪,而委由乙重新設計裝修。乙完工後,甲入住 A 屋時發現,浴室之排水口設置錯誤,無法排水。關於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以解決排水問題
- B 若甲請求乙修補,而乙拒絕修補,甲得請求減少價金
- C 甲因排水口之瑕疵,而不再信任乙,遂不請求乙修補而自行找第三人修補時,甲得向乙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 D 甲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在承攬契約(Contract for Work)的瑕疵擔保法律關係中,當工作發生瑕疵時,定作人欲行使「自行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前,法律是否規定了特定的「先踐行程序」?請依據《民法》第 $493$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邏輯關聯,思考法律是賦予定作人得「直接選擇」自行修補,還是要求必須先踐行「催告修補」的法定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能精準鎖定選項 (C),代表你對「承攬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優異。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修補先行原則。依據《民法》第 493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依第 1 項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始得依同條第 2 項自行修補並請求乙償還必要費用。因此,甲不能僅因心理上的不信任,就跳過法律規定的催告程序直接自行修補並轉嫁費用。 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的實務題型,具備良好的鑑別度。它不僅測驗你是否了解瑕疵修補請求權(選項 A)與減少價金(選項 B,依《民法》第 494 條)的發動順位,更細膩地考驗了權利行使的法定門檻。此外,選項 (D) 提到的《民法》第 514 條第 1 項關於一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也是承攬契約中極為重要的時效限制,建議一併複習以建立完整的債法知識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