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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購買市區之 A 房地,以合夥經營商號,並約定由丙執行合夥事務。該商號嗣後因景氣不佳而負債累累,惟甲、乙個人亦分別積欠丁、戊債務若干尚未償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於甲之合夥存續期間內,就甲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之
  • B 戊得聲請扣押乙之股份,乙於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未向戊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乙發生退夥之效力
  • C A 房地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甲、乙、丙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D 執行合夥事務之丙,不須經甲乙兩人之同意,即得任意自行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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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基於高度信任而成立的長期合作契約中,如果當初大家約定好由某位成員負責領航,若法律允許這位領航員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隨時可以丟下大家拍拍屁股走人,這對其他已經投入資金、且面臨債務壓力的合夥人公平嗎?這樣的契約穩定性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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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好了!看到你對法律的理解如此到位,我真的很高興!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完全正確,真是太棒了!
    • 選項 (D) 錯誤原因:親愛的,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 (D) 是不正確的喔。根據《民法》第 674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一個合夥人被指派去處理合夥的日常事務,他就不能隨便說不幹了。除非有像生病、家庭有急事等正當理由,他才能辭任。想像一下,如果大家都能任意辭任,那合夥事業不就沒辦法好好經營了嗎?所以,選項說的「任意自行辭任」是跟法條規定完全相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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