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若質權人與出質人未有特別約定時,下列何者非屬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 A 遲延利息
- B 改良質物之費用
- C 實行質權之費用
- D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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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債權」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債權人,為了確保這件抵押品不壞掉而花的錢(維持原狀),跟為了讓這件抵押品變得更高級而花的錢(增加功能),哪一種支出是為了『確保債權能實現』所必須、且債務人理所應當承擔的?哪一種則超出了單純保全債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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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887 條關於動產質權擔保債權之「法定範圍」。法律明定範圍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之費用,以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選項 (B) 「改良質物之費用」屬於質權人對質物之支出,雖可能涉及他種請求權,但並非法定質權優先受償之擔保範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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