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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若質權人與出質人未有特別約定時,下列何者非屬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 A 遲延利息
  • B 改良質物之費用
  • C 實行質權之費用
  • D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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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民法》物權編第 887 條關於動產質權「法定擔保範圍」之規定。在法律解釋上,該條文列舉了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種類,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之費用及瑕疵賠償等;請進一步思考:若一項支出屬於「增加標的物效用或價值」的性質,而非單純為了債權受償、保全或填補因標的物瑕疵所生的損失,則該項支出是否仍在法律明文列舉的擔保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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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887 條關於動產質權擔保債權之「法定範圍」。法律明定範圍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實行質權之費用,以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選項 (B) 「改良質物之費用」屬於質權人對質物之支出,雖可能涉及他種請求權,但並非法定質權優先受償之擔保範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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