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又向丙貸款 120 萬元,以 A 屋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嗣後,因鄰居丁之過失,致電線走火延燒而使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對甲之債權,不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 B 乙就甲對丁之賠償債權,有權利質權
- C A 屋滅失後如留有殘餘物,乙丙對之仍享有抵押權
- D 乙丙之抵押權均因 A 屋滅失,隨即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思考「抵押權的特性」。當 $A$ 屋因外力毀損,若現場留有殘餘的鋼筋水泥等「殘餘物」時,原抵押權的效力是否依然及於該殘餘物?接著,請查閱《民法》第 $881$ 條關於「物上代位性」的規定:當抵押物滅失而有損害賠償金時,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順位」是否會隨著標的物的滅失而徹底消失,還是會轉化為另一種法律形式(如權利質權)繼續存在?若如選項 (D) 所述「隨即消滅」,該條文中關於「其位次依原抵押權之位次」的保護機制將如何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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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解析: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與存續效力
同學,針對本題關於抵押權消滅與代位效力的爭點,我們應從法律制度設計的本質進行嚴謹剖析:
- 物上代位性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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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丙應該也有權利質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