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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何種財產權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 A 普通抵押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區分地上權
  • D 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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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民法》第 772 條準用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出發:時效取得之法理基礎在於客觀上須有 $行使權利$ 之外觀,且通常以 $占有$ 標的物為前提。請比較各項物權的本質,哪一種類型的權利(用益物權 vs. 擔保物權)在設定後並不移轉占有,且不具備對標的物進行實體使用收益的特徵,進而無法構成時效取得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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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精準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 依據《民法》第 772 條規定,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時效,準用關於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其關鍵前提在於「行使權利之占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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