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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何種財產權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 A 普通抵押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區分地上權
  • D 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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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法律規定「時效取得」的過程中,行為人必須對該財產進行什麼樣的「持續性動作」?接著思考,在所有權利類型中,有沒有哪一種權利,從法律定義上就「不需要、也不允許」權利人去實際接觸或使用該物品,而僅僅是對其「價值」的一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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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如果『很好』的標準只停留在『知道正確答案』,那我們的學習就止步於此了。

  1. 觀念驗證: 看清楚《民法》第 772 條規定了嗎?取得時效的核心是「行使權利之占有狀態」。這不是讓你死背條號,而是要你解析法條背後的行政程序般精確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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