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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以建築物設定普通抵押權時,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
  • A 該建築物對於供役地所設定之通行不動產役權
  • B 該建築物對於其基地所設定之地上權
  • C 該建築物倒塌後所殘餘之鋼筋建材
  • D 該建築物於扣押後所得收取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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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權利是為了讓某建築物「存在」於特定土地上而設立的,它與該建築物的法律關係,是屬於「附隨於建築物的小配件」(如同鑰匙之於門鎖),還是一個「在登記簿上擁有獨立身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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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抵押權效力範圍的「擴張性」與「限制性」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1. 觀念驗證:為何 (B) 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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