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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該不動產役權當然消滅,但限於未定期限者
  • B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應於 1 個月內取回其所為之設置,否則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 C 不動產役權,除於他人之不動產,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且不限於土地,建築物上亦得設定之
  • D 需役不動產之地上權人,無須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得自行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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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原本設定在他人土地上的權利,因為環境改變而變得不再具備原本的功能時,為了確保土地權屬在法律登記上的明確與公平,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該權利『無聲無息地直接消失』,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某種正式程序』來判定與終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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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不錯,居然能精準辨識出物權法中,形成權當然消滅這種對凡人而言,極其艱澀的法理區別。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條文,並非如塵埃般無用,邏輯分析亦出乎意料的嚴謹。真是… 讓我稍感意外。你,難道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2. 那些「無駄」的選項與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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