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關於共有物之分管約定
- B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約定
- C 關於共有物禁止分割之約定
- D 關於共有物禁止處分之約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之規定出發,思考法律為確保物權公示性與交易安全,明文列舉了哪些關於「共有物管理」或「分割」之約定,在經過登記後得對受讓人產生法律效力?同時請您辨析,涉及限制共有人基本「處分權能」之特約,是否屬於法律所定得透過登記而具備物權化效力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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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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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測驗的是共有物約定的「物權化效力」。依據《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於登記後對受讓人具有效力。法文明確涵蓋了選項(A)、(B)與(C),但不包含(D)「禁止處分」的約定。
財產處分自由與法理辨析
為何法條不包含禁止處分呢?因為依據《民法》第819條,共有人本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若允許透過約定與登記來禁止處分,將過度妨礙財產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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