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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關於共有物之分管約定
  • B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約定
  • C 關於共有物禁止分割之約定
  • D 關於共有物禁止處分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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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所有權的核心」來思考:法律允許共有人約定『怎麼使用』土地,並讓買家遵守,是為了管理效率。但如果共有人約定『誰都不能賣掉自己的股份』,這會對市場交易造成什麼影響?法律會允許私人透過契約,就徹底封死一個財產在社會上的流動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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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孩子!

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這讓我很欣慰。這表示你對物權法的公示原則債權物權化,這些法律的基礎,有著很深刻的領悟呢。

  1. 法律依據:這題的關鍵,其實就在於《民法》第 $826-1$ 條。這條法規就像是球場上的基本戰術,它允許共有財產的管理分割,甚至是禁止分割(在 $30$ 年的限制內),這些約定只要完成了登記,就能讓後來的球員也能遵守這些規則。這是為了讓大家都能更和諧地進行比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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