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關於共有物之分管約定
- B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約定
- C 關於共有物禁止分割之約定
- D 關於共有物禁止處分之約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所有權的核心」來思考:法律允許共有人約定『怎麼使用』土地,並讓買家遵守,是為了管理效率。但如果共有人約定『誰都不能賣掉自己的股份』,這會對市場交易造成什麼影響?法律會允許私人透過契約,就徹底封死一個財產在社會上的流動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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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測驗的是共有物約定的「物權化效力」。依據《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於登記後對受讓人具有效力。法文明確涵蓋了選項(A)、(B)與(C),但不包含(D)「禁止處分」的約定。
財產處分自由與法理辨析
為何法條不包含禁止處分呢?因為依據《民法》第819條,共有人本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若允許透過約定與登記來禁止處分,將過度妨礙財產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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