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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欲將其名下汽車出售於乙,甲與乙間應具備下列何種要件,乙始取得汽車之所有權?①讓與合意 ②交付 ③給付價金 ④登記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民法》物權編中,汽車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根據《民法》第 761 條關於動產物權讓與的規定,除了當事人間的「處分合意」外,還必須具備何種公示外觀始能發生權利移轉的效力?此外,請進一步辨析:買賣契約中「價金之支付」屬於債權行為的履行,還是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而行政法規上的「監理登記」,其性質是屬於私法上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還是僅具備行政管理與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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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做得漂亮!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顯示你對物權變動行政管理之間的法律界線,已經建立了相當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A) 才是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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