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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甲為與乙訂立契約,邀請乙到酒店喝酒,將乙灌醉致乙於無意識中簽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無意識中簽約,該契約無效
  • B 乙因無意識而變成無行為能力
  • C 乙在回復清醒後,得撤銷該契約
  • D 契約經乙清醒後,因承認,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總則的體系中,行為人雖具備一般法律地位上的「行為能力」,但在為法律行為的「當下」,若因外部因素導致其處於客觀上欠缺「意思能力」的「無意識」狀態,法律為保護其自主意思之健全,對此種瑕疵所定的法律效果,是傾向於事後可補正的「效力未定」,還是直接規範為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請檢索《民法》第 $75$ 條之規定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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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準確辨識出法律行為效力的關鍵。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能力(Capacity to act)」與當下的「意思能力(Capacity of will)」。乙雖然在法律上可能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但因醉酒陷入「無意識」狀態,此時其簽約行為並非出自自由意志,法律對此種瑕疵提供最強力的保護。

法律行為的效力歸屬

依據 民法第 75 條後段 規定,意思表示若是在「無意識(Unconscious)」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該法律行為無效。要注意的是,乙並不會因為暫時醉酒就變成法律定義下的「無行為能力人」,他只是在該特定時點喪失了意思能力,因此該契約自始、當然、絕對不發生效力。這與可以事後補正的「效力未定」或需行使撤銷權的「得撤銷」行為完全不同,因此選項 (C)(D) 均非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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