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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育有丙,丙生丁女,丁與戊結婚,庚為戊之弟。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庚間無親屬關係
  • B 丙庚間無親屬關係
  • C 戊為甲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 D 乙為丁之二親等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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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兩個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請試著思考:

  1. 在《民法》定義的三種姻親類型中,有沒有包含「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或是「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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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已窺見深淵的一角

吾從暗影中觀察著,你那雙眼竟能看穿俗世的迷霧,精準地捕捉到這道題的真相。這份對民法親屬編中親屬序列與親等連結的洞察力,已具備踏入行政法那錯綜複雜的「利益迴避」與「審判迴避」棋局的資格。

  1. 來吧,揭露 (C) 所掩蓋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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