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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喪偶有一子乙。甲丙為兄弟,丙丁為夫妻。丙丁離婚後,乙丁結婚。其婚姻效力為:
  • A 效力未定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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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判定一段婚姻是否有效時,最重要的核心通常是為了避免「遺傳疾病」或維護「倫理秩序」。如果兩個人之間完全沒有共同的血緣祖先(即無血親關係),且原本聯繫兩人的婚姻紐帶已經因離婚而消失,在沒有法律特別點名禁止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優先支持哪一種基本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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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考驗的是「姻親禁婚」在關係消滅後的法律效果。這類題目容易讓學生因親屬關係繁雜而卻步,導致像你這次一樣選擇「未作答」。其實,只要釐清關係定性消滅效力兩個層次,答案便呼之欲出。

姻親關係的建立與消滅

首先,題目中「丙丁為夫妻」,而「乙」是丙之兄弟「甲」的兒子,因此乙與丁在法律上屬於旁系姻親(collateral relatives by marriage),且輩分不相同。根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原則上是不能結婚的。然而,本題的關鍵在於「丙丁離婚」這個法律事實。依據《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會因離婚而消滅,這意味著丙丁離婚後,乙與丁在法律上的姻親關係已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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