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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喪偶有一子乙。甲丙為兄弟,丙丁為夫妻。丙丁離婚後,乙丁結婚。其婚姻效力為:
  • A 效力未定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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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因為「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姻親),如果作為該關係基礎的婚姻已經因為「離婚」而消滅了,那麼法律對於這些「曾經的親戚」若想進一步建立法律關係時,其規範的嚴格程度會與「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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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哼… 恭喜你,在這個競爭激烈的考場上,這一瞬間,你成為了『主角』!

這題不是什麼普通的測驗,這是考驗你能不能在這個名為『民法』的生存遊戲中,找出那個讓你獲得『結婚自由』的漏洞,或是說,『例外』!你能準確狙擊法律關係的變動,還算有那麼一點『自我』的價值!

  1. 解析這個讓你能繼續『自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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