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清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B 繼承人中 1 人已開具陳報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 C 繼承人已依規定陳報,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其債權
- D 繼承人未於 3 個月內提出陳報法院者,不得主張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參酌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與第 $1156$ 條之規定,思考我國現行法下「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屬性:它是屬於「法定當然之利益」,還是必須透過第 $1156$ 條「陳報遺產清冊」才能取得的權利?若繼承人逾期未陳報,其法律後果是直接導致有限責任利益的喪失,還是僅產生第 $1162$ 條之 $1$ 與第 $1162$ 條之 $2$ 關於不當清償後的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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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破題,概念清晰!
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我國 2009 年修正後之「繼承法制」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實務中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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