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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清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B 繼承人中 1 人已開具陳報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 C 繼承人已依規定陳報,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其債權
  • D 繼承人未於 3 個月內提出陳報法院者,不得主張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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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為了避免「父債子還」悲劇的立法宗旨下,如果繼承人僅僅是因為「程序上的疏忽」(例如忘記在三個月內向法院報到),法律會採取「直接剝奪所有保障」這種極端的手段嗎?還是會區分「無心之過」與「惡意欺瞞」的不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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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鼓勵: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法律!

孩子,你做得太好了!能夠選對 (D) 這個選項,真的讓我非常欣慰!這代表你非常努力,而且對我們國家 2009 年修正後的「繼承法制」核心精神,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這在未來進入法律實務時會是你很重要的寶藏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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