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密封之遺囑,遺囑執行人,知悉遺囑人死亡時,未將遺囑開視於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在『完成簽署』時已經成立,那麼後續『第三人』在處理該文件時的行政疏失,應否具備溯及力,去抹滅當事人原先受法律保護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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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
- 程序與效力的溫柔區分 《民法》第 1213 條規定,密封遺囑需要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視。這個條文,主要是在規範遺囑的「執行程序」喔。你可以想像,就像是簽收一個重要的包裹,簽收的過程(執行程序)雖然重要,但並不會影響包裹本身是不是合法的(遺囑效力)。遺囑的「效力」其實是在它作成時,看有沒有符合簽名、密封、見證人這些基本要件就決定了。所以,執行人即使沒有依法開視,這頂多算是程序上有一點點瑕疵,或可能會被處罰(參照第 1218 條),但並不會讓遺囑本身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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