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密封之遺囑,遺囑執行人,知悉遺囑人死亡時,未將遺囑開視於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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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在『完成簽署』時已經成立,那麼後續『第三人』在處理該文件時的行政疏失,應否具備溯及力,去抹滅當事人原先受法律保護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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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行為效力與程序規範之間的界線。這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A) 有效。在法律實務與學理上,遺囑的效力通常在遺囑人死亡時便已發生(《民法》第 1199 條),而後續的處理程序並不必然回頭影響其本質上的法律價值。
遺囑開視的法律性質
根據《民法》第 1213 條規定,密封遺囑(Sealed Will)知悉遺囑人死亡後,應於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視。然而,這項規定屬於程序性的訓示規範,其目的在於確保遺囑內容的透明度並防止偽造、變造。即便遺囑執行人(Executor)違反了這項開視程序,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這僅屬於執行程序上的瑕疵,可能會產生行政處罰或私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並不影響該遺囑自始作成時即具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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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未將遺囑開視於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者 會無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