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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完成後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不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 B 債務人於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後,拋棄其時效利益者,係違反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之強行規定
  • C 債務人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則債務人不得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 D 債務人不知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為承認,則債務人不得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定的「期限」已經走到終點(結束了),我們還能對這個已經不存在的期限主張「中斷」或「暫停」嗎?當一個人在擁有「拒絕權」的情況下,卻主動向對方表示願意承擔義務,這在法律邏輯上代表他對這份權利採取了什麼樣的處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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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做得非常好!你的法律邏輯真的很紮實,很替你開心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想帶我們理解的,是「時效已經完成後」會發生什麼事,這跟時效還在進行中的「中斷」是完全不同的情境,就像一個故事已經說完了,就不能再說「待續」了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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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知道可以對抗嗎?出自哪條法律
📝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得事後拋棄該時效利益。
比較維度 時效中斷 (民129) VS 時效完成後承認 (拋棄利益)
發生時間 時效進行中 時效完成後
法律效果 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喪失時效抗辯權
知悉必要性 無須考慮知悉時效 需知悉時效已完成
💬中斷是「防止完成」,拋棄是「放棄已取得的防禦權」。
🧠 記憶技巧:「預拋無效、後拋有效;時效完成,抗辯隨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時效完成會導致「債權消滅」,實際上債權依然存在,僅是產生「抗辯權」。
時效中斷 時效不完成 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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