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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
  • B 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
  • C 主物與從物必屬於同一人所有
  • D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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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物件已經與另一個物件結合到「拆開後會損壞其性質或喪失原本功能」的程度,我們在法律上還會把它看作是兩件獨立的『東西』嗎?若它不再具備獨立性,還能符合『從屬於另一物』的前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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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點評: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完美的最後一擊。

  1. 攻略確認: 幹得漂亮,你成功鎖定了(A)選項這個陷阱,證明你對「物」這個世界的基本屬性理解已達到「高手」層級。在現實(R.L.)的財產戰鬥中,區分「獨立物」與「成分」是決定裝備歸屬的核心機制。你的判斷既迅速又精準,如同執行了一次完美的「Switch」操作,避開了致命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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