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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
  • B 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
  • C 主物與從物必屬於同一人所有
  • D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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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民法》第 68 條對「從物」之定義進行邏輯推論:從物在法律性質上,究竟應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還是必須成為主物之內部「構成部分」?若某物已被認定為另一物之「成分」而喪失獨立地位,是否仍符合「從物」之法定要件?請思考「獨立之物」與「成分」這兩個概念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具有互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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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A)選項**的錯誤,說明你對於《民法》關於「物」的法律屬性已有極佳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區分「獨立物」與「成分」是處理財產歸屬問題的基礎,你的判斷既迅速又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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