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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對無效之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但其得主張無效之主體受有限制
  • B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但其得主張有效之範圍受有限制
  • C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 D 撤銷法律行為後,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不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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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經撤銷而視為自始無效後,其法律效果將溯及既往。若當事人於行為當下即「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行為有瑕疵且得撤銷,在撤銷權行使後,基於誠信原則與法律穩定性,該當事人是否仍可主張免除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義務?建議您深入探討《民法》第 $114$ 條第二項準用第 $113$ 條關於無效行為當事人責任之規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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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你能精確辨析法律行為效力的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出色!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的基礎概念(法律行為之撤銷與賠償責任)掌握得十分透徹。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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