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要物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契約標的物交付之前,契約當事人得隨時反悔,不成立契約
  • B 要物契約之當事人若未交付標的物,其效果與行使撤銷權相同
  • C 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
  • D 寄託契約為要物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的層次進行思考:在「要物契約」(Real Contract)的架構下,「物之交付」究竟是契約「成立」的必備條件,還是契約「生效」後的義務履行?若契約因欠缺法定要件而「不成立」,與契約已經成立後因意思表示瑕疵而行使「撤銷權」($Right of Rescission$),這兩者在法理邏輯與法律效果上是否可以等同視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於契約成立要件法律效果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精準,這是學習行政法與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功。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契約責任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