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要物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契約標的物交付之前,契約當事人得隨時反悔,不成立契約
- B 要物契約之當事人若未交付標的物,其效果與行使撤銷權相同
- C 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
- D 寄託契約為要物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的層次進行思考:在「要物契約」(Real Contract)的架構下,「物之交付」究竟是契約「成立」的必備條件,還是契約「生效」後的義務履行?若契約因欠缺法定要件而「不成立」,與契約已經成立後因意思表示瑕疵而行使「撤銷權」($Right of Rescission$),這兩者在法理邏輯與法律效果上是否可以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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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於契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精準,這是學習行政法與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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