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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關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標的滅失時,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請求對待給付
  • B 工作未完成前,因承攬人之過失,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依約履行
  • C 縱使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嗣後給付不能,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請求不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D 倘若債權人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於債務人給付不能時,請求債務人給付代償利益,則債權人不須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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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務契約的救濟體系中,請同學思考以下核心問題:第一,針對「工作未完成前」的違約風險,法律是否允許定作人享有某種「預防性」的介入請求權以確保契約履行?第二,當發生給付不能,債權人若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主張「代償請求權」時,基於雙務契約之「對價平衡原則」(Synallagma),債權人本身原應負擔的給付義務是否仍需履行?請同學由「損益平衡」與「契約存續」的觀點來判斷各選項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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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關於承攬人於工作未完成前之違約責任,依民法第497條規定:「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因此,在工作進行中(即工作未完成前),若因承攬人之過失而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定作人依法確實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依約履行,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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