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下列關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標的滅失時,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請求對待給付
- B 工作未完成前,因承攬人之過失,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依約履行
- C 縱使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嗣後給付不能,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請求不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D 倘若債權人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於債務人給付不能時,請求債務人給付代償利益,則債權人不須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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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關係中,雙方約定好要完成某個具體成果(例如蓋一棟房子),但在工作進行到一半時,你發現對方明顯偷工減料或偏離約定,從契約安全與預防損害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賦予你「現在就要求對方改進」的權利,還是強制你必須「等到全部完工後」才能求償?請試著從保障交易安全與減少損害成本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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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 選項 (B) 正確:此為《民法》第 497 條關於承攬瑕疵預防的規定。在工作完成前,若承攬人有違約情事且可歸責,定作人有權請求依約履行,以保障契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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