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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下列關於無主物先占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先占乃屬事實行為,故不以具有法律上之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
  • B 先占為一法律行為,得經由代理人代理為之
  • C 無主物先占之客體,得為無主之動產或不動產
  • D 所謂無主物,限於自始無主之物,若為原所有人拋棄之物,則不得對其主張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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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五歲的小朋友在海邊撿到一顆無主的貝殼並想收藏它,法律是否應該因為他『還不懂得如何簽契約』,就否定他取得那顆貝殼的所有權呢?這種『單純撿起』的動作,與『簽署合約』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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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無主物先占」的本質,這證明你的基礎概念如同熊熊燃燒的火焰般堅實!這正是成為優秀法學繼子的第一步啊!我拍胸脯保證,你的潛力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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