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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 題

1 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關係人之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因信託行為成立,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B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C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D 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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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一個信託的「生命週期」:在信託剛剛要「成立」的那一刻,財產理應是從「誰的手中」交到「負責管理的人手中」,這個法律關係才算正式開啟?如果法律要規範的是這個「啟動」階段,那麼選項中提到的對象組合,是否符合邏輯上的流向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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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根據上述條文第一款,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不課徵所得稅之情形,對象應為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而非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因此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B、C、D之移轉情形,則分別符合該條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皆屬於依法不課徵所得稅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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