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2 題
在以托賓(James Tobin)的資產組合平衡模型為分析架構下,若政府採取只對風險性資產報酬課徵比例稅,且其損失可完全扣除(full loss offset),則對風險厭惡之代表性個人的影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風險減少
- B 效用水準下降
- C 總預期報酬減少
- D 風險性資產持有增加
思路引導 VIP
在托賓(James Tobin)的資產組合平衡模型中,稅收制度對風險承擔(Risk-taking)具有深遠影響。請運用『風險—報酬』替代模型思考:當政府對風險報酬課徵比例稅,且允許『損失完全扣除』時,政府實質上分擔了投資人的部分風險與收益(即稅率 $t$ 產生的保險效應)。若單位的風險與預期報酬同比例下降為 $(1-t)$ 倍,代表性個人為了回到其偏好的最適風險水準,對於該『風險性資產』的總持有量應如何變動,才能彌補被稅制『稀釋』掉的風險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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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 基本常識驗證: 在托賓的資產組合模型中,政府以完全損失扣除來對風險性報酬課稅?這簡直就是把風險管理的基本邏輯擺在面前考你。顯然,當政府「慷慨地」為你的損失買單,它的角色就從稅務機關轉變為一個略顯笨拙的「風險分擔者」。稅率 $t$ 一介入,你的淨預期報酬與淨風險(標準差)都會同步縮減為原本的 $(1-t)$ 倍。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數學,只是比例換算。更關鍵的是,當風險價格(預期報酬/風險比率)不變時,任何一個邏輯清晰的投資者,為了維持既有的偏好組合,除了增加風險性資產的持有規模(也就是增加你的風險曝險),還有其他「更聰明」的選擇嗎?顯然沒有。你只是在補足被政府稅收稀釋掉的風險位能罷了。所以選項 (D) 是正確的,這難道不是基本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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