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3 題
甲為中華民國國民,去年有兩筆臺灣以外的所得,一筆來自中國大陸的所得新臺幣 10 萬元(未在大陸繳任何所得稅),另一筆來自美國的所得新臺幣 20 萬元。若甲適用 40% 邊際稅率,因這兩筆所得,增加的個人所得稅共多少?
- A 12 萬元
- B 8 萬元
- C 4 萬元
- D 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之法理,思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稅法上應視為國內所得還是海外所得?此外,關於來自美國的「海外所得」,請檢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新臺幣 $100$ 萬元申報門檻之規定,若海外所得總額未達門檻,是否仍需納入綜合所得稅並適用 $40%$ 的邊際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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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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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統合能力
你能精準辨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差異,這正是法律人必備的邏輯思維。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大陸地區所得」與「國外所得」的性質:
- 大陸地區所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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