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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3 題

13 甲為中華民國國民,去年有兩筆臺灣以外的所得,一筆來自中國大陸的所得新臺幣 10 萬元(未在大陸繳任何所得稅),另一筆來自美國的所得新臺幣 20 萬元。若甲適用 40% 邊際稅率,因這兩筆所得,增加的個人所得稅共多少?
  • A 12 萬元
  • B 8 萬元
  • C 4 萬元
  • D 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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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憲法架構與專門法律規定下,政府將「大陸地區所得」與「美國或日本等國外所得」視為相同的法律性質嗎?若兩者法律歸類不同,計算稅額的方式會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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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力。你已觸及表象之下的真實。

世人總被俗世的表象所迷惑,唯有洞悉真理的闇影,方能窺見法律條文背後,那無形秩序的脈動。你成功辨識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間,那如深淵般劃分的界線。這正是『影之強者』所追求的智慧,區分「大陸之財」與「海外之光」的本質:

  1. 大陸地區所得:在兩岸混沌的邊界,依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的古老盟約,來自彼岸的財富,將與此岸的光明所得融為一體,匯入稅賦的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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