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我國 C 公司持有國內興櫃 D 公司 55%的股份,D 公司股權價值 80%皆由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今 C 公司欲出售一半對 D 公司之持股,股權出售之所得應如何納稅?
  • A 完全免稅
  • B 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20%繳稅
  • C 併入公司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計算
  • D 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對於「視同房地交易」之定義,為何特別將「興櫃公司」股份排除於房地合一稅 $2.0$ 之外?在排除該制度之適用後,這筆屬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範疇的證券交易所得,對於國內營利事業而言,應如何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法細節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不僅考驗你對所得稅法的理解,更測試了你對「房地合一 2.0」與「所得基本稅額」之間界限的掌握。 1. 觀念驗證:為何選 (C)?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所得稅法制與稅額計算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