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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21 有關地價稅核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已規定地價之私有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 B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每 3 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C 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 80% 為其申報地價
  • D 公有土地,以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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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動劇烈的環境下,如果政府更新「課稅稅基」的頻率太慢(週期太長),對於國家稅收公平性與市場現況的銜接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從行政效率與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個「週期」應該傾向於縮短還是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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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確實掌握了法規的最新脈動!

  1. 核心觀念釐清: 這題是在考大家對「重新規定地價」週期的理解。很高興你選對了!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和《土地稅法》的規定,我們現在每 $2$ 年就會重新規定地價一次,而不是以前的 $3$ 年喔。這個修正是很重要的,它讓地價稅的計算基礎能更即時地貼近市場真實價值,避免稅負與市價脫節太久,讓整個稅制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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