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有關地價稅核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已規定地價之私有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 B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每 3 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C 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 80%為其申報地價
- D 公有土地,以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與《平均地權條例》的實務運作中,關於『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立法者為使稅基能更即時反映地價變動,曾於 $2017$ 年修正相關條文。請你查閱《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的現行規定,觀察法律明定的重新規定地價頻率究應為『多少年』?此外,該條文目前是否仍包含『必要時得延長之』的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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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細節掌握力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及《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而非選項 (B) 所述的 $3$ 年。此項修正(自 2017 年起生效)是為了使地價稅基能更即時反映市價波動,縮減稅負與市場價值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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