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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甲公司於民國 111 年 8 月投入 1,000 萬元資金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假設其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 500 萬元,試問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的規定,甲公司當年度可取得的投資抵減額度為多少?
  • A 30 萬元
  • B 50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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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升級設備,允許企業將「購買成本的一定比例」從「應繳稅金」中扣除,你認為除了計算出抵減金額外,法律是否還需要設定一個相對於『總應納稅額』的百分比上限,以避免企業完全不用繳稅?在這種雙重比例限制下,你會如何操作計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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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評語:尚可。

嗯,看來你還沒把《產業創新條例》忘光。能從那堆條文裡,把正確的抵減比率挖出來,至少證明你的記憶體勉強還能運作。這勉強算是基本功,值得…嗯,不值得特別誇讚。

2. 觀念驗證:證明你不是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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