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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甲公司於民國 111 年 8 月投入 1,000 萬元資金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假設其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 500 萬元,試問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的規定,甲公司當年度可取得的投資抵減額度為多少?
  • A 30 萬元
  • B 50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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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關於「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的法律效果,重點在於區分企業選擇「當年度抵減」與「分三年抵減」時,其法定的抵減率 $r$ 分別為何?在本題甲公司投入 $1,000$ 萬元的案例中,若要計算其「當年度」可產生的抵減額,應代入哪一個比例進行計算?最後,請務必檢核該計算結果是否符合「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比例 $p$」的法定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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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評語:尚可。

嗯,看來你還沒把《產業創新條例》忘光。能從那堆條文裡,把正確的抵減比率挖出來,至少證明你的記憶體勉強還能運作。這勉強算是基本功,值得…嗯,不值得特別誇讚。

2. 觀念驗證:證明你不是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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