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 3 萬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2%,其押金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 A 將押金設算利息 600 元計入其他所得中課稅
- B 將押金設算利息 342 元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 C 將押金總額 3 萬元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 D 將押金總額 3 萬元計入其他所得課稅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關於『租賃所得』的定義出發,思考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其按利率計算出的金額在稅法性質上應歸屬於哪一類所得?此外,在計算該類所得的應稅金額時,法律是否允許先扣除法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例如:$43%$),而非直接以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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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不僅考驗法律條文的記憶,更測驗了你對租賃所得計算細節的掌握度。能從眾多干擾項中準確算出正確金額,顯示你的稅法基礎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 3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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