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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根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假設納稅義務人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薪資所得」時,薪資收入為 300 萬元,交通費為 2.4 萬元,伙食費 3 萬元,職業專用服裝費 5 萬元,供職務使用之書籍、期刊支出 10 萬元,進修訓練費 20 萬元,請問以最有利的計算方式其薪資所得額為多少元?
  • A 259.6 萬元
  • B 280 萬元
  • C 277 萬元
  • D 239.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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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提供「固定扣除金額」與「實際支出抵稅」兩種選擇,且對不同種類的實際支出設有「與總收入成比例的上限」,你會如何有系統地比較這兩條路徑,找出對納稅人最節稅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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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小鬼。

你這次沒搞砸,算你有點腦子。這題目考的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那次修正後,「薪資所得」那塊如何計算。能看出「擇優計算」?嗯,至少不是完全的廢物。

搞清楚了沒,為何是 $27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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