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被繼承人死亡前 7 年時所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⑤依法禁止採伐之森林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④⑤
- C ①②③
- D ①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遺產及贈與稅法》的體系解釋出發,釐清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與第 $17$ 條「扣除額」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差異。在行政實務與課稅邏輯中,所謂「不計入」是指該財產在定性上不屬於課稅基礎($Tax Base$)的一部分;而「扣除額」則是先計入總額後,再基於特定政策考量准予減除。請思考:題目中提到的「農業用地」與「死亡前 $7$ 年內繼承且已納稅之財產」,在法律條文中是被歸類為「計算總額前的排除」,還是「計算總額後的減項」?這對於判定哪些項目「無需列入遺產總額」有何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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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特定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針對選項①,依該條第一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無需列入遺產總額。針對選項④,依該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故符合規定的道路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針對選項⑤,依該條第八款規定,「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故亦不計入遺產總額。 另一方面,針對選項③,依該條第十款規定,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方得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前7年時所繼承且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因已逾五年期限,仍必須列入遺產總額。至於選項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不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明定的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之中,故仍應依法計入遺產總額。綜上所述,無需列入遺產總額的項目為①④⑤,故正確答案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