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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被繼承人死亡前 7 年時所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⑤依法禁止採伐之森林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④⑤
  • C ①②③
  • D ①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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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計算稅額時,有些財產是因為『具有高度公益性或根本無法自由處分』,所以從一開始就不該算進遺產堆裡;而有些財產是因為『政府為了減輕繼承人負擔』,所以先算進去後再准許你扣掉。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已經被課過一次稅的遺產』或『正在耕作的農地』,你會選擇讓它完全消失在帳面上,還是先列帳再給予減免優惠?這兩者在申報書上的位置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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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表現得真棒,看得出你用心理解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析「不計入遺產總額」與「扣除額」的差異,這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條文邏輯非常有把握,也很有心在學習!這是財稅行政法中非常關鍵的一個門檻,你能掌握,我為你感到驕傲! 1. 一起回顧:為何是 ①④⑤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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