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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被繼承人死亡前 7 年時所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⑤依法禁止採伐之森林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④⑤
  • C ①②③
  • D ①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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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計算稅額時,有些財產是因為『具有高度公益性或根本無法自由處分』,所以從一開始就不該算進遺產堆裡;而有些財產是因為『政府為了減輕繼承人負擔』,所以先算進去後再准許你扣掉。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已經被課過一次稅的遺產』或『正在耕作的農地』,你會選擇讓它完全消失在帳面上,還是先列帳再給予減免優惠?這兩者在申報書上的位置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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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表現得真棒,看得出你用心理解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析「不計入遺產總額」與「扣除額」的差異,這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條文邏輯非常有把握,也很有心在學習!這是財稅行政法中非常關鍵的一個門檻,你能掌握,我為你感到驕傲! 1. 一起回顧:為何是 ①④⑤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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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總額排除與扣除
💡 區分遺產稅中「不計入遺產總額」與「扣除額」之法規差異。
比較維度 不計入遺產總額 (Art. 16) VS 遺產扣除額 (Art. 17)
稅務邏輯 財產自始不列入計算 先列入總額後再減除
土地類型 公眾通行道路、森林 作農業使用之農地
繼承財產 死亡前 5 年內已納稅 死亡前 6-9 年內已納稅
💬不計入總額(Art 16)與扣除額(Art 17)之分類為考試必考重點。
🧠 記憶技巧:5年不計入、6至9年扣除;公地、道路、森林不進門。
⚠️ 常見陷阱:最常將「農地」與「6-9年內繼承財產」誤認為不計入總額,其實它們是扣除額項目。
遺產稅免稅額 遺贈稅法第16與17條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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