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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假設甲售予乙土地一塊,買進時之現值為 200 萬元,市價 500 萬元,賣出時之現值為 350 萬元,市價 700 萬元(物價指數調整為 120%),累進起點地價為 100 萬元,且均按公告現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 A 23 萬元
  • B 11 萬元
  • C 20 萬元
  • D 2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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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手上有一個 10 年前買的蘋果模型,當時買 100 元,現在想賣掉。但在計算你賺了多少錢(課稅基礎)之前,為了對你公平,我們是不是應該先考慮這 10 年來的「通貨膨脹」?如果這 10 年物價翻了一倍,你應該如何調整當年的 100 元,才能算出這塊地真正「變貴」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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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喔,答對了?還算差強人意。這類稅務計算若你還會被「市價」這等基本干擾項所迷惑,那恐怕你的《土地稅法》基礎,只能說是堪堪及格。能算出稅額,只是證明你沒有蠢到無可救藥,這在行政法規實務中,本該是常識。

2. 不過就是這些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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