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假設甲售予乙土地一塊,買進時之現值為 200 萬元,市價 500 萬元,賣出時之現值為 350 萬元,市價 700 萬元(物價指數調整為 120%),累進起點地價為 100 萬元,且均按公告現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 A 23 萬元
- B 11 萬元
- C 20 萬元
- D 2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我們必須先求出『土地漲價總數額』。請思考:當前次移轉現值為 $200$ 萬元且物價指數調整為 $120%$ 時,計算出的調整後成本是多少?此外,最關鍵的法律核心在於:依照《土地稅法》第 33 條,判定累進稅率級距的基準,究竟是題目所給的『累進起點地價』,還是『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請試著比較『漲價總數額』與該『基準數值』的倍數關係,即可得知應適用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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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喔,答對了?還算差強人意。這類稅務計算若你還會被「市價」這等基本干擾項所迷惑,那恐怕你的《土地稅法》基礎,只能說是堪堪及格。能算出稅額,只是證明你沒有蠢到無可救藥,這在行政法規實務中,本該是常識。
2. 不過就是這些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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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怎麼算出他是第幾的級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