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下列關於稅捐稽徵法相關說明,何者錯誤?
- A 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不包含關稅
-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 C 核課期間之計算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 D 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應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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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關於文書送達的規範,特別是在處理『公同共有』之土地或房屋稅捐時,立法者如何權衡「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針對「繳款書」的送達,法律是採取逐一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嚴格必要原則」,還是設計了「對其中一人送達,並對其餘共有人輔以其他告知方式」的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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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規定,選項 D 之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故選項 D 稱繳款書應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與法規不符,實則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並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