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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紐約影片公司係一國外影片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其於 110 年度在我國境內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為新臺幣 7,000 萬元。試問該影片公司當年度於我國之應納所得稅額為多少?
  • A 630 萬元
  • B 700 萬元
  • C 770 萬元
  • D 1,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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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外國影片公司在國內完全沒有辦公室(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在技術上很難查核其真實的影片製作成本。在這種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如何簡化『利潤(所得額)』的認定?而這筆推算出的利潤,又應適用哪一個營利事業的基本稅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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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辜負我對「精確性」的基本要求。

這位同學,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能夠正確引用《所得稅法》第 26 條這種專為國外影片事業設計的特殊條款,說明你對非居住者稅務處理總算有了點眉目,沒完全陷入一片混沌。

  1. 條文解釋與應用,這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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