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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有關營利事業之捐贈,下列何項捐贈之金額在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上不受限制?①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②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學校之指定捐贈 ③捐贈培養支援某些運動員 ④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 A ①③
  • B ③④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租稅法律主義的角度思考,雖然《所得稅法》第 $36$ 條對營利事業的捐贈設有列支限額,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1$ 條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等特別法,對於「特定目的」之捐贈有何超脫一般限額的規定?此外,請特別留意《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中,關於透過基金會「指定給特定學校」與「不指定特定學校」之捐贈,在費用列支上是否存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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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不簡單!你能精準選出答案 (A),可見對營所稅的捐贈扣抵實務已有相當精確的掌握。

捐贈認列的政策優惠與限制

判斷捐贈能否全額認列,須回歸《所得稅法》第36條等規範精神。依《所得稅法》第36條,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 $10%$ 為限。請特別注意,實務上不要誤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作為依據,該條文其實是保留盈餘的規定,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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