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某乙於民國 111 年 2 月贈與其妻 500 萬元,5 月於女兒結婚時贈與嫁妝 300 萬元,並於 8 月贈與兒子現金 200 萬元。試問當年度某乙應納的贈與稅額為多少?
  • A 0 元
  • B 15.6 萬元
  • C 18 萬元
  • D 65.6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面前,所有「贈與對象」的待遇都一樣嗎?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配偶」與「子女」的贈與是否有不同的免稅規範?此外,針對某些「特定人生大事」,政府是否提供了除了年度固定免稅額之外的額外減免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顯示你對現行贈與稅的各項扣除額與免稅規定已經具備相當紮實的理解。

贈與稅之不計入與免稅額計算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金額限制),因此2月份給妻子的 $5,000,000$ 元完全無須計入。此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0,000$ 元者亦不計入贈與總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遺產及贈與稅制與捐贈稅務處理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