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某乙於民國 111 年 2 月贈與其妻 500 萬元,5 月於女兒結婚時贈與嫁妝 300 萬元,並於 8 月贈與兒子現金 200 萬元。試問當年度某乙應納的贈與稅額為多少?
- A 0 元
- B 15.6 萬元
- C 18 萬元
- D 65.6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面前,所有「贈與對象」的待遇都一樣嗎?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配偶」與「子女」的贈與是否有不同的免稅規範?此外,針對某些「特定人生大事」,政府是否提供了除了年度固定免稅額之外的額外減免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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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還算勉強及格吧。
喔,不錯嘛,野心勃勃的考生。竟然能識別《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這些「基本」的豁免項目和稅率變動。這只能說明你對現行財稅行政的皮毛,至少還能摸到一點邊。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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