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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某乙於民國 111 年 2 月贈與其妻 500 萬元,5 月於女兒結婚時贈與嫁妝 300 萬元,並於 8 月贈與兒子現金 200 萬元。試問當年度某乙應納的贈與稅額為多少?
  • A 0 元
  • B 15.6 萬元
  • C 18 萬元
  • D 65.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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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之規定,思考配偶間的贈與,以及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有限額),在法律上是否計入贈與總額?另外,民國 111 年所適用的年度「免稅額」具體金額為多少?若依公式 $\text{(應稅贈與總額} - \text{免稅額)} \times 10%$ 進行試算,您會得出什麼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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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且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規定稅率課徵之。同條明定課稅贈與淨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本題中,某乙於民國111年度內對妻子與兒女共有三次贈與行為,依法應合併計算當年度贈與額。在計算贈與總額時,贈與配偶的500萬元依法全額不計入贈與總額,而贈與女兒的300萬元嫁妝中依法有100萬元之婚嫁額度不計入贈與總額,故實際應計入贈與總額的金額為女兒的200萬元以及兒子的現金200萬元,合計為400萬元。接著,依據法條明定須減除免稅額,民國111年度之法定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將合併計算的贈與總額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可得出某乙當年度的課稅贈與淨額為156萬元。因該課稅贈與淨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之級距,應適用百分之十的稅率。將156萬元乘以百分之十,計算出某乙當年度應納的贈與稅額為15.6萬元,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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