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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全民健保特約
  • B 委託行使公權力協議
  • C 國民住宅承租契約
  • D 公費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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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與民眾互動的情境中,哪一種行為更接近於市場上的「一般房東」或「一般企業」?也就是說,這份合約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執行高權統治,還是單純的民事財產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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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界線!

公私法契約定性辨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經審查核准後,與承租人簽訂之租賃契約,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法律關係,本質上屬於私法契約,相關爭訟歸普通法院管轄,故 (C) 非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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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性質辨析
💡 辨識行政行為屬公法或私法契約,以決定適用法律及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公法) VS 私法契約 (私法)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 民法債編規定
救濟管道 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
典型案例 健保特約、公費生 — 國宅承租、政府採購
契約目的 達成行政目的與公益 — 等價交換與私法自治
💬區分核心在於契約是否涉及行使公權力或達成特定高權行政目的。
🧠 記憶技巧:健保公費行使權,公法契約在眼前;國宅買賣與承租,私法救濟找民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政府為簽約當事人即必為行政契約,忽略國宅、採購等屬於私法經濟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雙階理論 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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