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法規施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之施行日期,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法規明定自發布日施行者,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 C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 D 法律之施行區域,不得授權以命令特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今天公布一項會影響民眾權利的法規時,為了讓民眾有時間知曉並準備,法律通常會預留一段極短的緩衝期。你認為這段「法定的緩衝期」通常是多少天?又是從哪一天開始起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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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規生效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對於法條生效時間的計算已經具備相當的敏銳度。這在地方特考四等的「法學知識」中屬於基礎且必拿的分數,是區分考生是否扎實複習的重要指標。
法規生效日期的計算與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規施行時間的規範。選項 (B) 是標準的正確描述,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規定,法規明定自發布日(命令用發布,法律用公布)施行者,自該起算日起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例如 1 月 1 日發布,生效日即為 1 月 3 日。至於選項 (C) 的錯誤在於,若法規已「特定」施行日期,依據 同法第 14 條,則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並不適用「加 3 日」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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