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應受送達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於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應受送達人於同年 3 月 23 日前往領取該稅單,該寄存送達生效日期為何?
- A 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
- B 民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 C 民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 D 民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穩定性,而設計出一種「即使沒親手交給本人,也視同完成通知」的制度時,為了避免當事人透過「故意不去領取」來無限期延後法律效力的發生,法律通常會將生效時點設定在「公務員完成法定程序的那一刻」,還是「當事人實際領取的那一天」?哪一個選項較能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寄存送達之生效時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由此規定可知,當郵務人員因無法送交應受送達人,且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時,得將稅單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於完成送達通知書之黏貼與留置等法定程序時,即「以為送達」,依法直接發生送達之效力。題幹指出郵務人員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因此該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即為完成寄存程序之當日,也就是民國110年3月8日。至於應受送達人後續於同年3月23日才前往領取該稅單,此實際領取之動作並不影響早已於寄存當日依法發生之送達效力,故正確答案為A。
寄存送達生效日判斷
💡 行政程序之寄存送達,原則上自「寄存當日」即發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本題) | VS | 民事訴訟法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 |
| 生效時間點 | 寄存當日即生效 | — |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生效 |
| 實務見解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決議 | — | 法條明文規定 |
| 領取日影響 | 不論何時領取皆不影響 | — | 不論何時領取皆不影響 |
💬行政程序追求效率故採即時生效;民訴為保障防禦權故採 10 日寬限期。